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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个方面。它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主要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与贪污罪的核心区别是主观上是否打算归还以及行为方式不同。为更好地帮您解决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所哪家靠谱的问题,专门整理了相关专业知识、实务操作、法律和案例等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您需要专业法律服务,欢迎直接联系广西桂伦律师事务所。 一、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将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二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卫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十分复杂,只能是有自然人才能构成此罪,并且也对自然人的身份作出了要求,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客观要件。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主体要件。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三、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则仅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四、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分如下: 1、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是这两个罪名最重要的区别; 2、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 挪用公款罪涉及主体身份、主观目的、行为方式等多个层面,和挪用资金罪、贪污罪的界限也容易混淆,具体案件怎么定性往往需要结合证据和细节来判断。广西桂伦律师事务所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华丰城A座,在刑事辩护领域有实务经验,如果遇到类似困惑,可以带着材料当面沟通,听听专业律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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