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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系上林县中垦宏赞农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公司经营涉及扶贫养殖项目、股权融资及工程施工等多项业务,被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项罪名提起公诉。
其中,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高达760万元,涉及19个村民合作社的扶贫专项资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该罪名成立,被告人将面临极为严厉的刑罚。同时,诈骗罪涉案金额95万元,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同样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项罪名若全部成立,数罪并罚后被告人刑期将非常沉重。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包括讯问笔录、证人证言、入股协议、银行流水、财务凭证、行政文书等数百页证据材料,逐一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
经过深入分析,辩护人将辩护重点放在打掉合同诈骗罪指控上,核心辩护思路如下:
辩护人指出,19个村合作社与某公司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入股协议",但协议内容明确约定每年固定分红比例、到期全额返还本金,村集体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这种"保本付息"的约定完全不符合投资关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本质特征,实质上属于借贷法律关系,而非股权投资。
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在签订协议之初存在虚构项目、骗取资金的主观故意:
案涉生态富硒鸡养殖项目确实开展过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等前期工作,项目并非完全虚构;
资金到账后,有349万余元实际用于公司项目经营支出,包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等,并非全部被个人挥霍;
项目未能最终落地,存在行政审批、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客观原因,不能简单归因于被告人的诈骗故意。
因此,该笔760万元事实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辩护人进一步指出,被告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账户中的330余万元资金转入其实际控制的私人账户,归个人使用,这一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而非合同诈骗罪。两罪在法定刑上存在显著差异: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远轻于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围绕上述辩护观点,结合在案证据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重点论证了合同诈骗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法律界限,强调了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原则。
合议庭经过认真审理,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意见。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不成立;被告人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将单位330余万元资金挪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同时,对于诈骗罪(虚构公司上市、原始股高额分红骗取95万元)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拖欠工人及员工工资67976元,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两项罪名,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予以认定。
本案通过精准拆解罪名构成,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挪用资金"的法律边界,成功打掉了涉案金额760万元的合同诈骗罪重罪指控,将该部分事实由法定刑十年以上的合同诈骗罪,转化为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挪用资金罪,大幅降低了被告人的量刑风险。
本案的成功辩护表明,在涉企经济犯罪案件中,罪名定性直接决定量刑轻重。辩护人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准确把握不同罪名之间的构成要件差异,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同时,本案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适用法律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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