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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回扣是否构成受贿,关键看身份和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公司企业人员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按数额分档,轻则三年以下,重则十年以上直至无期或死刑。立案标准通常是收回扣5千以上,不满5千但有造成重大损失、刁难要挟、强行索取等情形也可能立案。为帮您解决南宁受贿罪辩护问题,整理了相关法律和实务内容。如需专业法律服务,欢迎联系广西桂伦律师事务所。 一、医生收回扣量刑标准是什么 医生收回扣量刑标准,需要根据收受的具体数额进行确定。分别是: (1)收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收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收受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收受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吃回扣构成什么罪 吃回扣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受贿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公私财物,或非法收受公私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指的是行为人利用其岗位上负责或承办某些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3、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 在回扣问题上如果具备以下条件,则构成受贿罪: 1、收受回扣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收受回扣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犯罪,必须达到成立受贿犯罪所要求的数额; 4、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的主观要件,与普通受贿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同,均为故意。 综上所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拿回扣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才能立案 拿回扣是指受贿罪,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收回扣5千以上或者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强行索取财物的。 (2)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回扣类案件里,罪名的认定和数额的界定往往直接影响量刑和立案结果,具体案情不同,辩护空间也不一样。素材里提到的量刑档次和立案条件只是通常标准,实务中还要结合身份、职务便利、主观故意、退赃情况等综合判断。广西桂伦律师事务所位于南宁青秀区,主要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团队里有具备公检法工作经历的律师,对这类案件有实务经验。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证据和情节制定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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