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8-7775-4961

律所介绍

广西桂伦律师事务所 广西桂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1年8月,直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司法局管辖。广西桂伦律师事务所设在有着“中国绿城”、“联合国宜居城市”之称的广西首府南宁市,位于青秀区民族大道边上的华丰城A座六层(甲级写字...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广西桂伦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771-2437593

手机号码:13877754961

执业律所:广西桂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81号华丰城A座613室

法律知识

南宁诈骗罪辩护律所选哪家?封建迷信骗钱算诈骗吗?律师说

封建迷信主动给钱算不算诈骗,要看对方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钱,数额达到3000元就可能构成诈骗罪。算命自愿给钱一般不算。诈骗罪有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个要件,利用迷信骗钱也按诈骗罪处理。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更重。为更好地帮您解决问题,专门整理了相关知识、法律和案例。如果您正在找南宁诈骗罪辩护律所,需要专业法律服务,欢迎直接联系广西桂伦律师事务所。 一、封建迷信主动给钱算是诈骗吗 封建迷信主动给钱是否算是诈骗需要根据情况而定: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他人主动交出自己的财物以及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 (2)算命自愿给钱不能算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 (1)虚构事实; (2)隐瞒真相。 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封建迷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通过封建迷信实施诈骗的立案标准是,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了3000元的,那么就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的算是诈骗吗 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的是诈骗。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封建迷信类诈骗常常和自愿赠与、民事纠纷混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不总是清楚。是不是构成诈骗,关键看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数额有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还可能涉及更重的刑罚。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广西桂伦律师事务所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专注刑事辩护,能根据具体案情提供个性化法律分析和辩护方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广西桂伦律师事务所官网(桂ICP备2026018619号